- 產品品牌:
- 安博
- 產品型號:
- FD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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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DA對器械的管理通過器械與放射健康中心(CDRH)進行的,中心監督器械的生產、包裝、經銷商遵守法律下進行經營活動。FDA工藝驗證資料指南(英文)器械范圍很廣,小到手套,大至心臟起博器,均在FDA監督之下,根據用途和對人體可能的傷害,FDA將器械分為Ⅰ、Ⅱ、Ⅲ類,越高類別監督越多。
如果產品是市場上不曾存在的新穎發明,FDA要求廠家進行嚴格的人體實驗,并有令人信服的與統計學證據說明產品的性和性。
器械的FDA,包括:廠家在FDA注冊、產品的FDA登記、產品上市登記(510表登記)、產品上市審核批準(PMA審核) 保健器械的標簽與技術改造、通關、登記、上市前,須提交以下材料:
(1)包裝完整的產成品五份,
(2)器械構造圖及其文字說明,
(3)器械的性能及工作原理;
(4)器械的性論證或試驗材料,
(5)制造工藝簡介,
(6)試驗總結,
(7)產品說明書。如該器械具有放射性能或釋放放射性物質,須詳細描述。
器械常見產品
-X射線診斷類產品(一般用途,熒光X射線、等)
-類及其它激光設備和有激光單元的設備
-用途的激光產品(包括顯示、觀察和)
-紫外線治療設備(用紫外線燈和產品)
-非物理治療和診斷的其它聲設備
-微波透熱治療和微波血液加熱器
-聲物理治療設備
器械的工廠和產品注冊
FDA對器械有明確和嚴格的定義,其定義如下:“所謂器械是指合以下條件之儀器、裝置、工具、機械、器具、管、體外試劑及其它相關物品,包括組件、件或附件:明確列于National Formulary或the Unite States Pharmacopeia或前述兩者的附錄中者;預期使用于動物或,或其它身體狀況之診斷,或用于之治愈、減緩與治療者;預期影響動物或人體身體功能或結構,但不經由來其主要目的者”。
只有合以上定義的產品方被看作器械,在此定義下,不醫院內各種儀器與工具,即使連消費者可在一般商店購買之眼鏡框、眼鏡片、牙刷與器等健身器材等都屬于FDA之管理范圍。它與國內對器械的認定稍有不同。
根據風險等級的不同,FDA將器械分為三類(Ⅰ,Ⅱ,Ⅲ),Ⅲ類風險等級。FDA將每一種器械都明確規定其產品分類和管理要求,目前FDA器械產品目錄有1,700多種。任何一種器械想要進入美國市場,須先弄清申請上市產品分類和管理要求。
FDA針對器械制訂了許多法案,并不時地進行修改和補充,但根本的法案并不多,主要包括:聯邦食品、藥品與化妝品法案(FD&C A,根本法案);公眾健康服務法案;公正包裝和標識法案;健康和輻射控制法案;器械法案;現代化法案。對這些法案,FDA給予了詳細的解釋,并配套有具體的操作要求。企業在計劃進入美國市場前,需仔細評估針對自己產品相關的法規和具體要求(包括不同的美國產品標準要求)。
在明確了以上信息后,企業就可以著手準備有關的申報資料,并按程序向FDA申報以獲取批準。對于任何產品,企業都需進行企業注冊(Registration)和產品列名(Listing)。對Ⅰ類產品(占47%左右),實行的是一般控制(General Control),大部分產品進行注冊、列名和實施GMP規范,產品即可進入美國市場(其中少數產品連GMP也豁免,少數保留產品則需向FDA遞交510(K)申請即PMN(Premarket Notification));對Ⅱ類產品(占46%左右),實行的是控制(Special Control),企業在進行注冊和列名后,還需實施GMP和遞交510(K)申請(少產品是510(K)豁免);對Ⅲ類產品(占7%左右),實施的是上市前許可,企業在進行注冊和列名后,須實施GMP并向FDA遞交PMA(Premarket Application)申請(部分Ⅲ類產品還是PMN)。
對Ⅰ類產品,企業向FDA遞交相關資料后,FDA只進行公告,并無相關證件發給企業;對Ⅱ、Ⅲ類器械,企業須遞交PMN或PMA,FDA在公告的同時,會給企業以正式的市場準入批準函件(Clearance),即允許企業以自己的名義在美國器械市場上直接銷售其產品。至于申請過程中是否到企業進行現場GMP考核,則由FDA根據產品風險等級、管理要求和市場反饋等綜合因素決定。
綜合以上內容可知,大部分產品在進行企業注冊、產品列名和實施GMP,或再遞交510(K)申請后,即可獲得FDA批準上市。
1.510(K)文件也即FDA對PMN所需的文件,因其相應FD&C A第510章節,故通常稱510(K)文件。
2.實質相等性比較(SE)
3.510(K)審查程序
在申請前須明確產品是否被FDA認作器械、產品類別、管理要求,明確申請工作內容;
對申請上市的產品查閱有否美國強制標準,產品是否合該標準(一般要求檢測機構的正式檢驗);
在準備510(K)申請文件前,需考慮是否真正需要遞交、何時遞交以及遞交哪一種性質的510(K)申請:常規510(K)、510(K)、簡化510(K);
對申請過程中FDA所提出的問題應及時給予書面的、及時的回答;
向FDA遞交的資料紙張大小應采用Letter Size(21.5cmX29.7cm);
遞交FDA的資料企業需留有備份,因為FDA在收到申請資料后即電子掃描登錄,同時銷毀申請資料,并不歸還企業。
對少部分產品,FDA將對企業進行現場GMP考核,企業需參照美國GMP管理要求,并在FDA現場審核時配備合適的、對GMP和企業有了解的翻譯人員;
告知FDA的正式聯系人需對FDA法規和工作程序有的了解,并能與FDA直接交流,以方便及時反饋,企業可明確自己或委托咨詢機構負責與FDA的日常溝通。

